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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3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526【实施日期】2016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三十五号)《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5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6日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
17
f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5月26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第四章生育调节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第六章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7
f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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