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生产该化学原料药及其获保护制剂的,该制剂应当按照该制剂原新药类别和要求提出申请,省局和我局按照《办法》的程序受理和审批。(2)申报阶段除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生产的情形外(如大小针互换),其他申请(包括自行要求免临床试验的),仍应选择“临床试验”阶段。(3)附加申请①同时申请非处方药注册的,应当符合《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和(三)的规定,即:a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b使用国家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新的复方制剂。②申请减免临床试验: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附加申请事项中选择减或者免临床试验,并在临床试验资料综述中阐明依据。(4)药品名称①化学药品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新命名的复方制剂,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②提出新药注册申请的化学药品,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填写拟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③品种的申报资格:必须根据规范的药品名称仔细查询有关数据库,全面了解有无申报限制,如新药临床公告、同品种已有生产或进口、药品专利等。对于药品行政保护品种或申请人认为对已有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品种也应关注,并如实填报。
f(5)规格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6)申请人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内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因此申请人机构名称均应填写经合法登记的机构名称。①申请新药注册的,除简单改剂型、增加新适应症的以外,必须填写申请人机构2(新药证书申请人不得空缺)。与机构1一致的,也应再次填写;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作为机构1填写。②《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注册地址应与其机构登记证明性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