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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呈现四大亮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之后,制定颁布的又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一部程序法,重点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较之以前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呈现以下四个亮点:第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化了调解的作用。第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化了调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扩大了劳动争议仲,《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裁调解组织的范围。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调解组织由工会及企业代表组成。劳动者也可以向基层调解组织(如街道、各乡镇及村委的调解组织或其他调解组织)请求调解。二是规定了劳动者有主动选择调解的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劳动者可以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提请劳动仲裁,是否申请调解取决于劳动者。三是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时限。劳动者提请调解时,仲裁时效中止,劳动争议调解最长不得超过15日。第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第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原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裁的时效期60日,时效过短,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要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调解,用人单位也往往是能拖则拖,这样很快就超出了60天的仲裁时效期。超过之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法院也是不予受理,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同时劳动争议往往涉及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此重要的权利,却仅仅因为超出60天的期限而无法维护。而新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并
f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延长、中止、中断制度。这对劳动者来说是一个福音,它一方面可以使劳动者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维权,另一方面也可有效避免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推卸躲避其法定义务的情况发生。第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对部分案件实行一局仲裁。第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对部分案件实行一局仲裁。长期以来,劳动争议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行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即首先通过仲裁,对仲裁不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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