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工资管理规范(一)
现行工资体系
本文所述现行工资体系是指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工所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构成体系,主要有四大部分:基本工资、地方补贴、校内津贴和特殊津贴。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所确定的工资。我校当前执行的工资制度,是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人薪发19948号文件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施行的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务(等级)工资制确定的基本工资由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组成。其中,职务(等级)工资是基本工资中的固定部分,占基本工资的70;津贴是基本工资中活的部分,占基本工资的30。
(一)工资类别及构成
职务(等级)工资制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类别工作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
人员类别
工资制度类别
工资的基本构成
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津贴见附表一
行政管理人员高校职员技术工人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津贴
高校职员职级工资制(试行)高校职员等级工资津贴
技术等级工资制
技术等级工资津贴
见附表二见附表三见附表四
普通工人
等级工资制
等级工资津贴
见附表四
我校是教育部高校职员制试点单位,党政管理人员均纳入高校职员系列。由于高校职员制目前仍在试点阶段,为便于职员校内外流动和管理,我校对职员工资实
行两套工资体制并存的管理方式,档案工资延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制度进行管理,实发工资则采用教育部高校职员职级工资制,现正在进一步完善中。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档案
工资和实发工资相一致。
(二)工资核定
1、新参加工作人员(1)见习期(初期)工资
到附校工作的本、专科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到专业技术岗位、职员岗位
f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到职员岗位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实行半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后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获得博士学位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如下(国办发200393号):
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中专、高中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