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精华一
在考试教材的基础上,对重点、难点及新知识点向纵深及横向挖掘。要求考生对重要知识点深入理解,并关注不同章节内容的结合。本部分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解,考生如果有对基础知识不理解的地方,要根据情况对具体章节的相关内容加强学习。
一、时效制度
本内容在教材中,是贯彻始终的内容。不同的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内完成,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一时效的分类时效包括:保护时效和诉讼时效。保护时效,简而言之,就是法院或审判机关对某一事件最长的保护时间诉讼时效,简而言之,就是提起诉讼的时间。二者的不同在于:起算时间不同,保护时效的期间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而诉讼时效的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保护时效的期间为20年,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和4年。详见第一章。考生应该将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结合起来分析问题。例如: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1981年1月1日,从侵害的性质看,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若乙公司在1991年1月1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在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1991年1月1日至1993即年1月1日之间提起诉讼,否则乙丧失诉讼的请求权,但其实体权利并未消灭,乙公司仍然可以要求甲公司予以赔偿。若乙公司在2002年1月1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1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法院不再予以保护。二时效的中止、中断。新增、重点、难点1、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异同共同特征: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都发生在时效的进行中都是因为发生的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时效的计算。不同之处: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在法定事由消失以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法定事由消失以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内容在第一章,而实际涉及此内容的是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中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的规定、第八章《合同法》中保证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第五章《破产法》中有关问题的规定。1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中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的规定是今年新增内容。在《票据法》中规定了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当事人可以因出票、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也可以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在取得后,可能因一些事由而消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