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班中的成员:相互关心,相互监督,严格按安全规程进行工作。第二节工作许可制度第三十七条工作许可人(值班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1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并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2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益和交待注意事项;3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始工作。第三十八条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第三十九条当工作量大,需要长时间工作时,应保留所作全部安全措施(以不妨碍其它设备的正常运行为原则),可不重复签发工作票,但下次开展工作前由工作负责人会同值班人员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第四十条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工作人员清楚交待任务、工作范围、应注意事项、带电的部位,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工作,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
f第四十一条当工作负责人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应指定监护人员代替,并向代替人交待清楚有关事宜,同时通知全体工作人员。第四十二条若工作在两地,工作负责人可指派有实际经验的人员到另一地去,但得把任务、注意事项交待清楚。第四节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第四十三条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负责检查、清理工作现场,拆除所有的安全措施,撤出全体工作人员,确保工作设备可以安全送电,再与值班人员办理结束工作手续。第四十四条值班人员接到工作负责人的工作结束申请后,应对工作设备进行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与工作负责人相互在工作票上签名,注明结束工作时间,收回工作票。第四十五条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人员不得将检修设备合闸送电。在工作间断期间,若紧急需要送电,必须根据工作负责人确切通知,全部工作人员已离开工作地点,拆除安全措施,用电设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方可送电。第四十六条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3个月。第四章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第四十七条在全部和部分停电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如下安全措施:1停电;2验电;3装设接地线;4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栏。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并应有监视人。
f第一节停电第四十八条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1检修的设备;2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35厘米的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