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第二人民医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放射性药品属于特殊管理药品之一,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标记药物。主要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盒。二、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三、对于暂时不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要妥善保管,避免药品造成环境污染或丢失。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放射性药品变质、失效、过期、外包装严重破坏、破损、字迹不清等不能继续使用的,应按放射性废物处理。四、放射性药品的采购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采购人员复核后交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定点采购。五、放射性药品存放于指定区域环境,并有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六、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其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应分类处理,并按国家环保和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处置。
德宏州第二人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2013年3月20日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