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中府201449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09【实施日期】2014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中府〔2014〕49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9日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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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14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稳定,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5,臭氧污染形势有所改善。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1.深入推进重点工业行业污染综合治理。加强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到2015年全市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其他现役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0以上。推进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2014年底前,完成全部现役燃气火电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改造。从2014年7月1日起,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应采取高效除尘技术,确保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到2014年底,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脱硝及高效除尘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应达8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应达70以上。2.全面推动工业锅炉污染整治。严格按照《中山市锅炉污染减排“十二五”实施方案》(中府办〔2012〕46号)和《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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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府
f通〔2013〕1号)要求,积极推动全市工业锅炉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改造。2015年底前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工作,其余锅炉按照相关要求实施烟气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禁燃区外禁止新、改、扩建2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按相关要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