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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协商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第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其中一份为法人所留。
甲方:深圳市星梦缘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签名:盖章
年月日
乙方:深圳市大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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