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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厦大资产〔20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物资采购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物资采购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所有教学、科研单位、机关部处
及直属单位使用学校预算内、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采购的单件或批量物资。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物资指国务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家具及低值耐用品等,以及规定之外的材料、试剂等。第四条第五条学校的物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由学校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
简称资产后勤处统一归口管理。各单位应确定主管物资采购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f第六条
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建设物资采购管理系统,力争做到质优价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
第二章
物资采购组织形式
第七条学校物资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各单位“自行采购”。第八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编制确定并公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资采购,均应按政府集中采购办法执行。第九条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组织实施的,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由学校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活动。学校集中采购目录由资产后勤处编制,每年初公布一次。第十条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并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单位自行采购目录由资产后勤处编制,每年初公布一次。各单位自行采购范围的物品,也可以委托资产后勤处采购。
第三章
学校集中采购实施
f第十一条学校集中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对各项目所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第十二条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二竞争性谈判;三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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