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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7号《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定》已经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二○一三年四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书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劣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和相关定,制定本定。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劣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f第四条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第二章场所设置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司法部备案。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与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与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第三章接收
f第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接收戒毒人员。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以记,由移送的公安机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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