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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镇江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的积极作用,保障“镇江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推进计划旨在引导和推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理念,培育我市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的战略性运用能力,增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
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三条本推进计划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共同组织领导。市科技局负责市级推进计划的组织申报、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评审、立项和实施工作,负责推进计划的具体管理工作,编制、下达年度计划,并负责推进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业务指导和有关协调工作。第五条各辖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承担的市级推进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计划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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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本推进计划采取申报制。具体申报条件如下:1、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较多的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和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2、单位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企事业单位经营发展的主动意识;3、申报企业主导产品、关键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本地区的骨干企业,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4、能够为本推进计划的实施提供可靠的制度、组织、经费、人员保障;鼓励申报企业聘请知识产权顾问。第七条凡申报市级推进计划,由申报单位填写《镇江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向所在辖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各辖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和综合平衡后,签署意见,并填写《二○○年镇江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汇总表》一份,连同《任务书》一式五份,按规定上报时间报送市知识产权局。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项目所有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
计划立项第四章计划立项第九条评审(一)初审。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项目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为:1、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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