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3、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8、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9、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f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甲乙双方应提前30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12、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13、除本条第7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将工作交接完毕(包括档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