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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电信业营改增税收征管存在三大难点
目前浙江全省共有5家电信企业总机构和200余家分支机构参加到电信业营改增之中。营改增以来,根据电信企业企业测算,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会分别达到55至65之间,明显高于原营业税3的税负。一是存在不同税率,核算复杂。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而电信运营商套餐业务收入中,常常既包含基础电信服务收入,又包含增值电信服务收入,准确进行划分存在一定的难度。理论上,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将各种套餐类型进行适当归并分类,确定公允价值和分摊规则,合理划分套餐业务中的基础电信服务及增值电信服务收入,并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及省级国税局备案后,作为执行标准。但实际操作中很难准确划分,如浙江电信经梳理后有上千种套餐,又有预付费和后付费等不同付费方式。此外,滚存预收款、积分、押金都要按照营改增的时间节点前后区分历史部分和新增部分,核算非常复杂。二是经营模式繁多,信息分散。电信业纳税人的经营模式多样化,存在提供电信业服务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或者电信业服务,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实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等促销方式。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电信终端往往由其驻场外包的供应商销售,各家供应商由不同的主管税务机关各自属地管理,税款则是按各县市公司核算并预征、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和按年度清算,导致税收征管信息分散。此外,由于电信企业的客户数量庞大,相较而言,征管力量明显不足。三是法规依据不足,风险偏高。企业在营改增初期,在一些问题上政策尚不明确,如分支机构的货物销售是参与汇总缴纳还是就地缴纳、赠送客户的电信业服务(比如免费试用天气预报短信三个月)是否需要视同销售、2014年6月1日前的历史滚存预收款余额是否需要预征等。虽然省国税局对部分问题进行了解答,但仅限于电子文稿,法规层级不够高。事实上,各省对同一问题的操作办法也不尽相同,存在较大的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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