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乌鲁木齐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我县范围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和方针、政策。
第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代理机构接受项目后,必须第一时间和业主单位联系确定代理项目的详细情况,落实前期资料的完备性,前期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计划书(立项批复);(二)用地红蓝线图;(三)工程施工图(须有审图合格证章);(四)资金证明;(五)基建项目招标审批表;(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相关工程);(七)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第四条若前期资料不完善,应敦促业主单位补全相关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需告知招标办。
第五条代理机构拟定的所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需至招标办进行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出售。招标公告在新疆经济报连续发布三天,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六条投标单位报名时,做好保密工作,禁止投标单位查看其他投标单位信息,代理机构必须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
f及相关证件,并在县检察院做行贿受贿档案调查。第七条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及时组织业主单位及通过
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做好施工现场踏勘工作,邀请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投标单位召开招标答疑会。
第八条代理机构的所有招标代理活动均需进入市建委招标投标中心交易,接受县纪检监察局、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建设局招标办及业主单位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示中标单位,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及时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并在开标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交付至招标办。并保存代理活动中所有文件、记录和资料,不得变造、伪造、隐匿或销毁,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负有以下责任:(一)对其盖章或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二)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负责;(三)对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失误负责;(四)对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负责;(五)对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予以响应、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应尽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