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的宣传、弘扬环境保护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保护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
f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环境质量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四川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结合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确定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产业发展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跨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
f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因保护和改善环境确有必要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的主体功能区定位、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相应的环境准入标准,重点生态功能区应当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六条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四川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