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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f四、从被告人殷某某侵犯的客体和客观方面来看,被害人的人身没有受到实际伤害,财产损失是轻微的。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被告人殷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并不是为了抢劫被害人而刻意准备的,只是出于好玩才随身携带。被告人殷某某在对被害人采取控制人身的暴力行为时,曾经自动放弃了可能进一步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用毛巾堵口的暴力行为。根据被告人殷某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2011年10月22日)其供述:“我当时怕老头子喊叫惊动了其他人,就从边上拿了一条毛巾将老头的嘴巴堵住,后来看老头子年纪大了,呼吸不过来,就将老头子口中的毛巾拿掉了。”同案人殷某审讯记录(1995年8月10日)其供述:“殷某某又在小卖部内拿了一条毛巾将老头的口堵住,看见老头的气喘不赢,殷某某又将堵口的毛巾拿掉了。”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殷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主观恶性其实并不恶劣。鉴于被害人的人身没有实际伤害,财产损失也是轻微的(经侦查机关认定的被害人财产损失总额为人民币54元)被告人殷某某的犯罪行为也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亦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恳请法庭能够考虑到抢劫罪量刑的立法本意,对其予以宽大处理。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的犯罪动机具有偶然性,属于临时起意,主观恶性并不恶劣。其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实际损害是轻微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另鉴于被告人殷某某系初犯、偶犯,再次希望法庭能够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发对其从轻减轻处
f罚,给与改过自新的机会。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雷飞飞律师TEL18607121266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注:法庭在庭后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殷某某予以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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