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与开发措施,核心技术及其取得方式;(四)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燃料等的供应情况;(五)投资项目的产出和营销情况,包括产品现有和潜在生产能力,投资项目的产量、价格及产销率,替代产品,产品出口或进口替代,产品销售方式及营销措施;(六)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七)闲置资金(若存在)的利用计划,或资金缺口(若存在)的补充来源;(八)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及处置方式;(九)投资项目的效益分析,包括现金流、内部收益率、达产期、回收期和产品的市场生命周期等。(十)项目的组织方式,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第一百五十二条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对外投资、与他人合资进行固定资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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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除相应披露上述具体内容外,还应主要披露:(一)合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要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二)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三)合资方的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四)合资协议中有关可能给发行人造成损失及损失处理的条款,如合资方不能按时投资,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损失的补偿方式等。第一百五十三条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对外股权投资组建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的,应主要披露:(一)拟组建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等;(二)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三)法人的组织及管理情况;(四)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竞争关系。第一百五十四条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收购在建工程的,应主要披露:(一)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二)投资来源;(三)还需投资的金额;(四)负债情况;(五)建设进度;(六)计划完成时间;(七)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收购兼并其他法人股份或资产的,应主要披露:(一)被收购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会计数据;(二)收购的股份或资产;(三)所收购股份或资产的评估、定价等情况;(四)收购兼并后参股、控股的比例及其控制情况。第一百五十六条发行人募股资金拟投入其他用途的,应披露具体的用途,以及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的影响,包括对发行人财务结构、盈利预测、净资产收益率、股东利益等的影响。第一百五十七条上述应披露的各类募股资金用途,如涉及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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