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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案例分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8年6月初中毕业后,她就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答:王某已经年满17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属于法律上拟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商场有权拒绝王某父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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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张某父子俩一起生活。2009年夏天,张某父子出去打工,房屋无人看守。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经受台风袭击。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了2000元。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请问:刘某对张某的房子进行加固是什么法律性质的行为?刘某是否有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
答:
1)刘某所做的行为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
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
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2)刘某有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
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3王某和李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王甲在公安局工作,娶妻刘某,生育儿子王进;次女王乙是银行职员,嫁夫徐某,收养一女徐丽。王甲于2000年因公牺牲,其妻刘某与儿子王进和王某、李某共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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