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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账户管理【发文字号】银发200816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80429【实施日期】2008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29日银发200816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规定,现就规范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各驻华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驻华机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一)各驻华机构已在银行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但未确定基本存款账户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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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指定其中一个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已开立的账户均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各驻华机构指定或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为《各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名录》(以下简称《机构名录》,见附件),账户名称应与《机构名录》记载的机构名称全称一致。各驻华机构指定或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录入系统时,证明文件种类选择“批文”,证明文件编号为《机构名录》上各驻华机构的编号。二)新设立的驻华使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为外交部礼宾司出具的证明其合法成立的书面文件。新设立的驻华领事馆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其合法成立的书面文件。新设立的驻华机构申请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管理,账户名称应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机构名称全称一致。二、驻华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各驻华机构,因经济活动需要,可凭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与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也可由“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构成。驻华领事馆在驻地之外设立办事处等派出机构的,可凭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基本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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