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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996年10月3日
经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九六标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九六标准”的发布施行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九六标准”施行的十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基础的增强,必然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进入21世纪后,卫生事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医疗机构如何发展建设,满足以人为本和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要求;抗击SARS的经验教训更对医疗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机构的建设面临新的挑战。所以,对“九六标准”进行修订是必要和及时的。在总结“九六标准”的施行情况和对全国28个省市206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修订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
f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第三条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于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建设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但确需要建设时可参照1000床的指标执行。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工作需要、未来发展与实际可能的关系。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第五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综合医院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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