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对于发生的教学事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善后措施完善,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第二章教学事故界定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过失或过错。教师是指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临时分配从事与教学相关工作的有关人员等。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范围、等级第三条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一)具有造成过错的主观故意(二)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第四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一)课堂教学类(二)实践教学类(三)考试与成绩类
f(四)教学管理类(五)教学保障类第五条教学事故的等级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认定一般分为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一般事故)、三级事故(轻微事故)。
第四章教学事故认定情节第六条下列情节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一)课堂教学类1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有关法规法令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2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不文明的言行举止。3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4任课教师上课时擅自离开教学场所办理私事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5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2学时以上(含2学时)。6未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未完成授课计划内容13以上。7教师醉酒上课、无故缺课。(二)实践教学类1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价值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或严重安全事故。
f2在校外实践教学时,带队老师未尽职责或违反实践教学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
3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灾等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价值达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
(三)考试与成绩类1试题命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2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