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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
为全面实施项目强县战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资金、项目,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引进建设资金的奖励(一)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三年以上按以下标准奖励:
1、无息的,按引资额的3进行奖励。2、低于银行现行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引资额的2进行奖励。3、与银行现行贷款基准利率相同的,按引资额的1进行奖励。(二)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三年以上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第二条向上级争取资金、物资的奖励(一)凡争取上级无偿资金(包括国债资金)或物资的,按实际资金到位额的3奖励直接运作单位;实物资产需要评估。(二)凡争取专项资金、开发资金及其它建设资金的,按资金到位额的2奖励单位。(三)以上奖励的50由单位直接奖励有功人员。第三条引进项目的奖励(一)本办法所称“引进项目”适用于从县域外引进二、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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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的单位或个人(即投资方为县域外法人或自然人);企业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项目坐落在我县域内,实际投产且产生税收效益。
(二)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对项目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5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6‰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8‰的奖励三产项目按照上述工业项目奖励标准的一半对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项目引荐人为县内干部职工的,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同时,县委、县政府对其在评优、评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优先考虑。
(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为1亿元(含1亿元)5亿元的,在享受以上奖励的同时,可解决符合用工条件的本人或亲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指标1个;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为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在享受以上奖励的同时,可解决符合用工条件的本人或亲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指标2个。
(四)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定1、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确认需提供以下凭据:外资核准手续、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固定资产投入的有效证明。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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