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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籍所在地管理第三章现居住地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展开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籍所在地管理第三章现居住地管理第四章第五章展开法律责任附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省长许仲林二年十一月七日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f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
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保障。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公安、工商、劳动、建设、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的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六条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发放和查验制度。第二章户籍所在地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之前,应凭其身份、婚姻的有效证件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发证机关在接到成年流动人口的有关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当日予以办理《婚育证明》。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婚育证明》:(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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