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功能分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鹤政办200846号【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625【实施日期】2008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功能分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鹤政办〔200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2006〕8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10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国土空间功
能分区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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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集约利用土地、空间及其他稀缺资源,有利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作为全省国土空间功能分区研究先行市,开展我市国土空间功能分区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对科学编制实施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科学论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认真做好国土空间功能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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