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考核工作包括考试、审核、发证和复审。
f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组织实施。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地方各级发证部门按照具体发证范围确定考试机构。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自查报告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五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不于3
f人;二具备满足考试的固定场所;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四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考评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有效实施。本条第二、三项可以租赁。第六条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二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四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考评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有效实施。本条第二、三项可以租赁。第六条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二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三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四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五根
f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并且协助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六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七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考试相关统计报表;八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级发证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考试机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