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f第三十八条考核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编辑本段修改决定简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40号)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f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内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f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