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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业务持续督导专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力量,提高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质量,防范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中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深证会(2011)52号)的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IPO项目,上市5个交易日内,项目所属的业务部门须指定一名持续督导专员,将持续督导专员名单书面报请公司核准后,通知上市公司,并将该持续督导专员的有关资料报送投行管理总部,统一上传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业务专区。
每名持续督导专员不得担任超过十家深交所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专员。第三条持续督导专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1、具有一年以上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历;2、熟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保荐工作相关规定等证券市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3、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持续督导专员工作要求和职责持续督导专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保荐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持续督导职责:1、协助保荐代表人制定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贯彻执行;2、与保荐代表人共同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3、协助保荐代表人审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f4、协助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并有效执行;5、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环境、财务状况等事项的变化情况和规范运作情况,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关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现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工作相关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应当及时协助保荐代表人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6、协助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7、协助保荐代表人做好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出席深圳证券交易所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