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滞期费问题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只要涉及租船业务,就要面对船舶滞期费的问题。从装卸港口或泊位、装卸时间及其起算、装卸时间的中断与除外、装卸时间的终止等方面对国际贸易中滞期费问题进行分析。
国贸程租业务中滞期费,就必然涉及买卖舍约。法院认为“滞期费”是因租船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货的违约行为而由租船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在实务中,速遣费通常为滞期费的一半。租船人应在其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装卸时同及滞期/速遣条款以确保能与日后订立的租船合同相衔接。
1装卸港口或泊位
国贸中CIF、CFR价格条件下的卖方或FOB下的买方即承担了租船义务,成为租约中的承租人。租约中选择安全装卸港口或泊位通常是由承租人承受的义务,这里的安全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装卸港口或泊位物理上的安全和相关社会因素的安定,是个不甚确定且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有不同表现的因素。英美法将其视为承租人的默示义务。
2装卸时间laytime及其起算
21“到达船舶”
“到达船舶”装卸时间的起算须满足3个条件:①船舶到达合同中所指定的装卸地点,被称为“到达船舶”arrivedvessel;②船舶全面撤好装或卸货的准备,即准备就绪条件;③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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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NOR。这3个条件构成了船舶到达据合同所规定起算装卸时间的条件,缺一不可。这3个条件的认定经常受到许多主观因素及各种不同解释的影响。
22“港口租约”portcharter下“到达船舶”的认定
递交NOR的船舶须为“到达船舶”,即她必须是到达租约上订明的港口或泊位的船舶。“里德标准”的认识:现在对港口租约下,到达商业区属港口内的一部分的船舶才算到达船舶。1973年上议院里德勋爵在“TheJo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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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ff”一案中确立了新的“到达船舶”的标准,即著名的。“里德标准”ReidTest,即“船舶必须到达港内的某一地点。在那里承租人可以立即而有效地控制该船”。到达船舶标准:①船舶必须处在承租人立即而有效的控制之下;②船舶必须处在港内。该标准对船东不利,因程租条件下通常由承租人指定港口,一旦承租人指定的港口严重拥挤致使船舶不能进人,将会给船东造成很大损失。司法界对“里德标准”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该标准并不容易适用,因为船舶等候泊位的某一惯常地点是否都被视为处于港口之内并没有一致的看法。因此,出租人根据港口租约将船舶驶往目的地拥挤的港口最近处,即应视为已履行丁应尽的义务。因为船舶向前靠泊的任何移动都在港口当局的控制之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