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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息化建设
作者:李德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
摘要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当前信息产业已经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同时也为我国的各行各业信息化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在当前社会中司法信息化已经成为了必然的要求,对司法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对法院信息化建设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路径措施,希望为我国的法院信息化建设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帮助。关键词法院信息化建设作者简介:李德文,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尼玛县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8502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实施,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在进行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充分的认识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同时要更加积极的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技术,并通过科学的方式和手段来提升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步伐。下面将对法院信息化建设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一、法院信息化建设原则法院信息化建设应根据法院的工作实际情况以及工作的实际需求来进行逐步的开展,同时应紧密的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借鉴其他法院信息建设的经验,来进行工作的展开,在实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一)实用性原则实用性原则是法院信息化建设中的基础原则,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原则。在信息化建设中应用软件是重点部分,所有的计算机应用都需要在实际的工作中能产生效益,并根据用户的需求来提供更好的工作便捷性。因此,在其功能上一定要与法院工作的流程以及工作特点等相适应,达到实用性的目的。(二)全面性原则所谓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全面性主要指的是在建设内容上的全面性。对此应从整体的需求入手,并开始逐步进行规划和设计,使之建设的范围内能更加的全面化、系统化。(三)稳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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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建设的稳定性原则是保证工作效率提升的基础,同时也是减少不必要损失的重要保证。稳定性主要体现在网络的稳定性和计算机运行稳定性等方面。在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可以尽量的选择一些可靠性强的产品和技术,并制定好应对程序异常情况的措施,使其系统的稳定性能真正的得到提升,保证法院正常工作能顺利进行。(四)先进性原则当前社会中信息技术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十分迅速,为了避免在短时间遭到淘汰,一定要保证网络信息建设的先进性,并能够对系统进行及时的维护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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