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1997年
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9日
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
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录总则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与监督奖励与处罚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中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
f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母婴保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保健与临床治疗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一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为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帮助,按国家规定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三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网络;四采取有力措施,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五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第四条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各级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五条第二章第六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婚前保健各级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婚前健康教育和婚前卫生指导、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母婴保健工
咨询服务。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公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第七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置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二设置婚前健康教育场所;三有合格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和主检医师。第八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按照《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婚前医学检查当事人出具婚前医
f学检查证明,发现患有《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应当暂缓结婚和不宜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