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代化标准煤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现代化煤矿建设步伐,提升煤矿科技装备和
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代化标准煤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现代化标准煤矿是生产规模化、管理科学化、装备
现代化、队伍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生态环境治理达标的煤矿。第三条《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规模60万吨年及以上井
工煤矿和300万吨年及以上露天煤矿。其他煤矿参照执行。第二章第四条煤矿地质保障
煤矿应有可靠的资源储量,煤矿生产建设规模与资
源储量相匹配。第五条煤矿应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加强和规范煤矿
地质工作。煤矿应对地质构造、煤层及其顶底板厚度和岩性、矿井瓦斯水、气富集区、地应力集中带等进行精细探测。建立煤层、煤质、储量、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顶底板、工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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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质等完善的地质、测量资料数据库和矿山三维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各类图件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施地质、测量、水文与其它相关专业图件的一体化管理,实现煤矿地质信息有机集成和资源共享,开展煤矿地质条件量化超前预测与综合评价。第六条矿井每个采区开采前应查清地质构造、瓦斯等级、
涌水量、煤层自然发火期、煤尘爆炸危险性、顶底板岩性、火烧区、老空区分布等开采技术条件,编制采区地质报告,作为采区设计和开采的依据。第三章第七条煤矿开拓与开采
矿井原则上只设一套煤炭提升主系统。特大型矿
井立井开拓时可设两套提升主系统。第八条井工煤矿按照“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矿井,可建设“一井两面”:1千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矿井;2薄、厚煤层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层配采的;3薄煤层开采的;4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保护层开采的;5急倾斜煤层开采的。千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矿井,若采用薄、厚煤层配采时,井下采煤工作面最多不超过三个。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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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煤矿至少设主井、副井和风井三条井筒。根
f据通风、安全需要可适量增加副井、风井井筒数量。矿井进风井按规定设安全出口,每个回风井均设能够行人的安全出口。煤层赋存及建井技术条件适宜的矿井,副井优先采用缓坡斜井,实现辅助运输连续化。矿井大巷除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危险外宜沿煤层布。矿井采煤工作面巷道应采用单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