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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它们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当前城市社会改造的高潮中,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正式实施1958年6月4日,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制定开始进行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稍后,各省、直辖市纷纷效仿,很快推广至全国。按照当时的做法,改造起点在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约合10间房,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约合36间房。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经租房之称由是开始。众所周知的原因,经租房政策的执行超出了预先的政策规定,许多地方不够标准的私有房产也被拿来经租,有的地方甚至让房屋所有人没了自己的自住房。及至后来,这些曾经拥有或多或少、或大或小房产的业主们反倒成了住房困难户。相关资料表明,全国各城市和三分之一的镇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约有1亿平方米。1964年1月13日国家房产管理局致国务院《关于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指出,“目前,私房改造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为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同时,我们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是:有些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
f二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镇和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地方,对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出租房屋,是否还实行国家经租,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许多地方为了防止房主逃避改造,规定私房一律不准买卖,房主顾虑很大。多数房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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