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二)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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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第四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
职责分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
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第八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在业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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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理完毕、有关处理(罚)或表彰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区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自治区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