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制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25、正当防卫:是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合法的防伪措施。26、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27、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28、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29、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制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30、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3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32、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项动产,并可将其变价优先受偿。33、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协议。34、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配前死亡,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取得的一项继承制度。35、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能抗拒、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战争等。36、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者因债权人方面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经一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交有关机关保存。37、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38、混合过错: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39、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40、遗赠: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41、后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42、姓名权: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43、财产继承:是指根据继承法规范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44、不可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