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及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财务票据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财务票据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结算票据、收款收据及其他财务票据。第二节发票的管理职责财务部门须指定票据经办人,第三条财务部为发票的管理部门,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发票、收据分别由销售部、财务部开出,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第三节发票的日常管理第四条财务部门视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及时购买发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第五条发票经管人员人发生变动,交接内容包括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做出说明。第六条发票经管人员设立专门登记簿登记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定期与库存核对相符。
f第七条发票领购入库,应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第八条发票应保管于公司保险柜(箱)内,与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分开保管。第九条空白发票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保管;禁止携带已签章空白发票外出,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确须携带外出的,应报请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第十条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期满,财务部和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发票,在税务机关更换发票样式及其他格式时,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核销第四节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监督检查权由财务部财务总监行使。第十二条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授权审批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二)相关的票据是否真实合法。第五节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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