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相对较为重视,但对于大量的关联企业之间所形成的内部经济则可能关注不够。事实上,大量的内部经济,如跨国公司或企业集团等所构成的内部经济,其影响力之大甚或影响一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金融危机的发生和扩展。例如,当某个跨国金融机构的核心部分出现问题时,就会产生骨牌效应,迅速波及经济链上的其他关联企业,并进而影响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对于跨国公司等关联企业所形成的内部经济,需要通过加大经济法的调整力度来加以规范,对于金融机构所形成的内部经济,更是需要有金融法等专门的经济法制度来加以规制。只有把有关外部经济的经济法制度与有关内部经济的经济法制度加以整合,才能更好地解决金融危机的发生和扩展等问题,特别是由于危机扩展而产生的大量的失业、物价上涨、国际收支不平衡等问题。
(二)对金融危机扩展的进一步思考
金融危机的扩展,体现了经济系统的复杂性和连带性。考察金融危机扩展的路径,不难发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自由度越高,对外开放度越大,对外依存度越高,其受金融危机冲击的可能就越大,金融危机的扩展可能就越快。因此,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如何处理好自由与管制,如何适度开放,如何用好内外两个市场,解决好多种二元结构所产生的多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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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制定了钢铁业、汽车业、轻工业、装备制造业等十大重要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以防止整体经济的下滑。对于上述的产业振兴规划,很有必要从经济法的角度展开深入研究。
f杂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需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加以保障的。否则,如果不能通过经济法以及其它相关部门法进行有效的调整,则金融危机就会迅速扩展,不仅可能导致公司市值的缩水、经济的下滑、大量的破产和失业、社会的动荡等问题,还可能带来政治和法律的危机。从哲学或理论上看,金融危机的发生和扩展,与自由放任的哲学思想,以及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的影响直接相关,同时,也与各国政府根据上述崇尚自由放任的思想和理论所采取的普遍放松管制、过于重视市场机制的政策和制度直接相关。这在金融危机的发源国以及重要的受害国,大略都可以得到验证。而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制,都是应当强调“辨证施治”的,因而在经济法上并不认同新自由主义过于强调市场作用的主张。经济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规制性,强调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强调把国家的宏观调控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