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矢之的”,如何从经济法的视角,对金融危机的发生、扩展、解决等问题进行解析,无疑是经济法学界的重要任务。事实上,金融危机与经济法各个部门法的调整均有关联,因而已有不少学者正在从金融法、财税法、竞争法等角度展开深入研究。但是,从经济法理论的角度和经济法的规制角度对金融危机进行的经济法解析,还较为欠缺。为此,本文拟着重从经济法理论的视角,解析金融危机的产生、扩展、解决等相关问题,从而说明经济法和经济法理论对于解决金融危机的重要价值。
一、从经济法视角看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分析
金融危机为什么会发生?发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为了防止金融危机发生,国家应当采取哪些经济和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应当体现何种价值?对于上述问题,已有许多见仁见智的回答。而从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规制的视角,则可对金融危机的发生作如下解析:
(一)金融危机的发生源于“两个失灵”
所谓“两个失灵”,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经济法得以产生、存续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两个失灵”作为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恰恰源于对现实问题的归纳,并由此成为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假设或分析框架。
②
金融危机之所以会发生,首先是市场失灵的体现。各类金融机构以及一般的市场主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其从事的大量的金融创新、金融交易(特别是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都是为了追求个体的营利性,因而它们不计社会成本,不计系统风险,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盲目建设,直至“大厦”轰然倒塌。而对于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的盲目性和危害性,各国政府和公众并非浑然不知,只是在危机到来之前,人们更相信市场能够解决问题,更相信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因而许多国家更加强调放松管制,更加放任金融大鳄们兴风作浪,于是,信息偏在、外部效应等导致的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管缺位导致的政府失灵叠加,共同引发了金融危机。
③
可见,金融危机源于“两个失灵”。要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就必须关注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该矛盾作为经济法领域的基本矛盾,在金融危机的发生过程中体现得非常突出如果在金融领域或整个经济领域只考虑个体营利性,只考虑市场机制的作用,则必然会产生市场失灵的问题,必然会加大金融风险,以至酿成金融危机。为此,还必须关注社会公益性,尤其应从公共物品提供和降低社会成本的角度,从金融安全、金融稳定乃至经济安全、经济稳定的角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