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
(征求公众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为方便我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须知。一、居住登记(一)登记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穗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二)受理机构和申报方式。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可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窗口申报,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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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助申报的移动终端进行申报。(三)所需材料。1申请表。如实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2身份证明。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申报人相片。申报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取得的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四)登记。经审核,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要求的,当场打印发放《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回执正联交申报人,回执副联经申报人签名确认后交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流动人口未能提供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核实情况,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居住信息并打印发放《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于自助申报的,经工作人员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在补充居住登记有关信息后,打印并告知申报人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回执上的登记日期以自助申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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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或终端登记日期为准。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其在省内其他市(地区)的居住信息将被注销,如已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注销其居住证信息。流动人口办理新的居住登记后,在穗原居住地址的居住信息将被注销。如在穗已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注销其居住证信息。(五)居住登记凭证补打。流动人口丢失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