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规划设计、勘探、可行性研究、地质灾害评估、环境评估、招投标费等费用,记入在建工程前期费用。
4项目工程发生的建设工程支出,如临时设施费、土方、放样、养护等。记入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支出。
5项目建设过程当中发生的各种设备设施的购置和安装费用,记入在建工程设备安装支出。
6预付工程施工单位或者承包商工程款项和预付的备料款,记入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
7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的其他各项费用,如建设单位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记入在建工程其他费用。
第十条为工程建设的需要购置、拨入或者借入的各种设备器材、材料等,记入库存设备材料。待工程施工领用或者消耗时,转入在建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专户发生的各项银行收支情况,记入银行存款。银行存款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记入在建工程其他费用存款利息,冲减整个在建项目成本。现金收支记入库存现金。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垫付等需要收回的款项,记入其他应收款。
f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已完成,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并交付使用,但决算未经批准时,将在建工程归集转入交付使用资产。
第十四条项目决算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冲销已交付使用资产。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工程结算手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支付中期的工程进度款项时,应有合同及投资、施工、监理三方的同意支付凭证,支付款项的收受单位应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不符合时应有合同签订方的书面授权。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六条基建项目的预付款、进度款等工程款、征收补偿、协调费用、建设管理费等全部工程涉及款项支出实行联签制,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根据项目预算金额及合同签订的付款进度签署意见后,报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审核,签字后拨付。为保障工程进度,金额五十万元以内可在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签署意见后先行支付。
第十七条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进行控制。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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