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人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自2003年2月19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三其他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小企业原则上应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有条件的小企业鼓励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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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已经作出规范的经济业务,其会计处理不能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其会计处理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又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也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原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得转为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其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应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原则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并考虑小企业自身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