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修改,复核人员不得进行已录入数据的修改操作,待数据录入人员修正录入数据后再进行复核签字操作。
第十一条
系统维护员实施数据维护时,系统管理人员必须
在场。除实施数据维护,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随意打开系统数据库进行操作。不准修改数据库结构。其他操作人员一律不允许实施数据库操作。
第十二条
用于会计核算的硬件和会计软件只有操作人员
才能上机操作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上机。
第十三条
操作使用人员上机操核算系统过程中,如若出现
异常现象,须及时填写“故障登记簿”并向系统操作员报告。应如实填写操作人员姓名、上机时间、操作内容、下机时间、操作期间系统运行异常现象等。
第十四条
系统管理员在维护过程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处理
方法、处理结果都应有所记载,对于重大运行故障,除按规定登记外还须另行填写故障报告单。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系统故障登记簿每年装订成册,年终整
理归档。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操作人员的密码必须牢记,并注意要安全保密。会计系统维护人员、程序人员均不准实施数据录
入操作。
第四章
会计凭证的审核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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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是计算机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依据。必
须保证入账前录入计算机的会计凭证准确、可靠,因此须严格把关。
第十九条
费用类原始资料的审核
财务部收到经办人员填制的报销凭证后首先由审核人员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经营业务会计原始资料的审核
各项经营业务的会计原始资料包括:经济合同或协议、合同付款请拨单。一、审核经济合同、协议。二、《合同付款请拨单》审核所载经营业务是否与相关合同、协议、前期账目、辅助账相符。重点审核《合同付款请拨单》对经济业务的描述是否恰当、准确,审批手续、经办复核手续是否齐全,付款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十一条
机制凭证的复核
数据录入人员录入凭证数据后,由数据复核人员对录入的凭证进行复查,确保与原始凭证的一致性,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进行复核操作。
第二十二条
复核后的凭证必须打印输出、并经确认后方可
进行记账操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账务处理
会计核算系统管理员应在每年初或者上年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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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立新的会计年度的完整的账务文件。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运用当前在用会计核算系统的规则,正确地设置、调整、增补全部级次的会计科目。会计年度中间可以任意追加新的明细会计科目,但已制证或记账的会计科目不得增加、修改或删除(账务的修改工作由系统管理员执行)。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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