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英文对照)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4年4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
贸易秩序。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
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f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条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