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005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
四、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五、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六、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七、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分部报告不要求编制和提供分部报告的企业除外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九、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
f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