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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上的排气筒,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经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执行;除上述限制外均执行本标准。g根据控制对象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VOCs的控制指标: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有机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环已酮)作为控制指标;单独列出的几种特定有机污染物执行单项物质控制指标,未单独列出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均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控制指标。
52餐饮业油烟排放要求
521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值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执行GB18483。522餐饮业油烟排放高度限值
a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m(含24m)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应高于所在建筑物屋顶15m,但不得低于15m,对不能满足排气筒高度要求的餐饮业排污者,油烟排放标准应从严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严格50%(即油烟排放浓度小于10mgm3),并增加异味处理设施,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产、工作环境;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相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或其他单位10m以上;
b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m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厦门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53其他规定
531排气筒高度除应遵守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532本标准颁布后新建项目的排气筒不应低于15m。新项目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限值按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
f533本标准颁布后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1规定的限值。534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无组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分别按GB162971996附录A、附录B、附录C执行。
6污染物监测要求
61布点排气筒中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HJT397执
行。62采样时间和频次621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62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623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624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样时,应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625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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