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53232011
实施日期:20120101
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指标体系、排放速率标准分级25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36污染物监测要求57标准实施5
f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与DB35323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二类区不分年限,统一执行同一标准。取消原标准中给出各行政区SO2、烟尘年排放总量限值、点源排放控制系数、工业、民用锅炉烟尘排放限值;增加苯、甲苯、二甲苯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氯气等项目,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比国家标准适当从严;新增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环已酮5项控制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指标,并规定其执行标准。增加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指标。对于餐饮业油烟排放高度等提出要求。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卫东、陈文田、庄世坚、陆丛容、林文辉、欧寿铭、吴耀建。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f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6种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餐饮业油烟排放高度的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国家行业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其他大气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包括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福建省地方标准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