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
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有关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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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其招标投标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场集中服务并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监督。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州、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项目投资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一)省建设行政主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二)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1、市(地、州)级行政和市(地、州)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三)(市)县建设行政主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1、县(市)级行政和县(市)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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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项目,按其主投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