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的通知
环办〔2007〕55号(2007年5月18日)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为加强总局行政复议文书管理,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处理效率和质量,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二○○七年五月十八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管理,提高法律文书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和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文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和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第三条在处理行政复议文书过程中,必须为申请人、第三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二章行政复议文书的种类和使用范围第四条行政复议文书分为决定书类、通知书类、函件类三大类。决定书类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知书类包括提出答复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函件类包括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适用于总局主动审查)、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第五条决定书种类(一)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六条通知书种类(一)提出答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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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二)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根据《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三)行政复议告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四)责令受理通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