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至
少
年。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
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
国,需经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
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未
能于
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
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领)
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学期间与使(领)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
使(领)
馆、国内推选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始终遵守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8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9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五、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出国留学保证金。
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领)
馆出具的《留学回国
人员证明》,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
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
《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
留学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
六、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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