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校园突发事件处理法律知识培训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小学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中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中小学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和在校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故。《侵权责任法》第38条:(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过错责任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40条:(补充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校园侵权案件发生后,按照公平原则,在各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确定双方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校园侵权的种类1、学校伤害事故(1)中小学设施事故,指包括中小学楼房、教学器械、实验器材、道路场地、消防设施等中小学教育教学设施因设置、修缮或管理存在缺陷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校园内警示标志设置是否合理、完好?对于校园安全死角、危险品、实验室的管理是否存在瑕疵,学校体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在放假期间的管护是否到位?如何防范校园高楼层的高空坠物。是否保留证据?(2)中小学提供的辅助服务伤害事故,指因中小学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要求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虽然部分物资属于统一采购,但是在交货验收时校方进行验收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的措施是否到位?是否保留证据?(3)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伤害事故,即中小学教职员工对学生采取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侵害学生人格、自尊的侵权事故。注重思想教育,杜绝新型体罚的发生。(4)实验、劳动、外出活动、大型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即中小学在组织学生外出游玩、社会实践、日常劳动时,因教育者未尽到职责,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事故。在进行实验、劳动、外出活动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